朱立伦主政新北市期间,其副市长许志坚涉嫌以协助业者推动都更为由收贿615万元案,最高法院今天(7日)驳回上诉,确定许志坚触犯“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”,遭判处10年徒刑,褫夺公权5年。
许志坚被控自民国100年4月至103年6月29日担任新北市副市长、新北市都更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,藉新店广明都更案,收受业者贿赂。手法包括安排儿子许士耘、胞兄许志远坐领干薪,借由生日、女儿结婚机会收受名表、金条等。合计收取现金509万元、香奈儿表1只、肖邦表2只、金条2条等贿赂,总价值约新台币615万6350元。
许志坚上诉第三审仍否认收贿。但最高法院认为,本案已有诸多证据“在卷可稽”,事证已明,今天驳回上诉定谳,同时通知检方针对许志坚启动防逃机制。